马鞍山市旅游业奖励暂行办法

新闻来源:   发布者:管理员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2-02 10:04    点击量:24895次     视力保护色:

为了贯彻市委、市政府建设休闲旅游基地的战略,落实《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》(马发〔2008〕9号)文件精神,鼓励和奖励为马鞍山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参照旅游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适用范围和对象

1、凡是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申请奖励。

2、市域外对马鞍山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,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申请奖励。

二、奖励内容

(一)游客招徕

1、市外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,全年总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(含本数,下同)的,过夜游客每住宿一天奖励5元,一日游游客(游览我市2个以上主要景点)每人次奖励2元。

2、市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,全年总数达到500人次以上的,过夜游客住宿一天奖励10元,一日游游客每人次奖励5元。

3、市外旅行社每组织一列500人以上的专列、一架100人以上的包机、一艘200人以上的国际邮轮、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旅游大巴、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(人数100人以上)的自驾车队来我市游览2个以上景区,且在我市住宿的(国际邮轮除外),分别奖励3万、1万、1万、1.5万、0.5万元,一日游奖金减半。其中对市外旅行社一年组织5架(趟)次以上旅游包机、旅游专列的,另行奖励该旅行社2万元。以上组织方式一次性达到1000人以上的,另行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。

4、本市旅行社一年地接达到3000人天的,每人天奖励1元;3000至10000人天,每人天奖励1.2元;10000至20000人天,每人天奖励1.5元;20000人天以上,每人天奖励2元。

5、本市国际旅行社一年地接入境游客达到500人天的,可一次性获得奖金3000元,每增加100人天,奖励金额按10%增长。

(二)品牌提升

1凡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、AAAA级、AAA级、AA级旅游区(点)的旅游景区,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人民币。

2、凡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、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,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。凡当年度新获得全省工业旅游示范点、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,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。   

3、凡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,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。凡当年度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,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。
    4、凡当年度从国内外引入马鞍山举办国际性、全国性